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
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 |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临时生活费标准 |
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首页 > 运输总条件 >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我们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另请参见本条件第16.1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