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
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 |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临时生活费标准 |
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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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18.1 承运您和您的行李,您还应当遵守我们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
18.2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8.3 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