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条件”是指《航空货物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1.4 “我们”是指所有使用国际航协“CA”两字代码运营的承运人,包括: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1.5 “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约定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或提供与此运输有关服务的主体。
1.6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本条件所述托运人含托运人代理人)。
1.7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据此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1.8 “代理人”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的名义代表承运人、以托运人的名义代表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9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除禁运物品外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1.12 “运输凭证”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用于证明运输行为及货物相关信息的文件或票据,包括:航空货运单、航空货邮舱单等文件。
1.13 “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填写的名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货运单分为纸质货运单和电子货运单,电子货运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传递。
1.14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代替托运人填开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15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的运输合同记录。
1.16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17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停地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18 “约定的经停地”是指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19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单位重量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1.20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1.21 “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量,根据国际航协规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2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是,如果使用较高的重量分界点的费率计算出的运费更低,则该分界点的重量应作为计费重量。
1.23 “航空运费”是指根据适用的运价和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
1.24 “货物运费”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的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和其他费用。
1.25 “其他费用”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收货人提取货物时需要向我们支付的,除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费用。除非在公布运价中另有说明,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附加费、保管费、操作费、检查费、运费到付手续费等。
1.26 “预付”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7 “到付”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8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1.29 “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或者约定的其它有效交付凭证上签收托运货物,由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1.30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承运人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
1.31 “航空货物运价手册”是指国际航协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 (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称“TACT”)。
1.32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骚乱、罢工、禁运、战争、冲突、疫情、恐怖主义行为、政府行为等。
1.33 “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命令,适用的行业规定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1.34 “日” 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