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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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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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 第五条 货运单
| 第六条 货物运费
| 第七条 货物运输
| 第八条 变更运输
| 第九条 货物交付
| 第十条 特种货物
|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1 制定依据
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制定。
2.2 适用范围
2.2.1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货物国内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如果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则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2.2.3 关于免费运输,如果免费运输合同没有限定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则本条件适用于经过我们同意接受的免费运输。
2.2.4 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2.2.5 除另有约定外,在我们的货物运输规章中如果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2.2.6 在某些航线上,我们通过“代码共享航班”经营货运业务或者受其他承运人委托经营该承运人航班的货运业务,这意味着即使托运人订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我们的货运单,其所托运的货物可能是由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输。此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同样适用本条件。
2.2.7 本条件不适用于航空邮件运输。